储罐紧急切断阀设计规范进展简析
储罐紧急切断阀是一类可以借助液压等机构在现场或距现场一段距离外实现快速关闭的阀门, 它对储罐的安全运行起着重要作用。通常状态下它是保持常开的。随着压力球罐及大型毒化学品等储罐的多样化, 标准规范中针对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也在不断改进;同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划分的提出, 使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提出了各自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现场施工情况的不同, 当前规范对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都有各自的局限性。针对这一问题, 紧急切断阀的设置改进应根据现场情况做具体探讨。
相关国家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对储罐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如表1所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设置的紧急切断设施为自动或手动遥控。其中, 毒性等级的划分根据《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分为极度危害 (I级) 、高度危害 (II级) 、中度危害 (III级) 和轻度危害 (IV级)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 对于一级或者二级的重大危险源, 应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其中, 重大危险源的划分是根据R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的, 具体不在此赘述。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5]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其中规定储罐物料进出口设置的为切断阀, 此类型阀门与其他法规规范中的紧急切断阀的设置目的是相同的, 但切断阀的反应时间比紧急切断阀的要长。该切断阀应具备手动和电动操作 (现场和远程操作) 的功能。该规范对大型储罐 (DN≥30m或公称容积≥10000m3) 提出了应采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的执行机构。
表1 国家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对储罐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中的紧急切断阀要求可远程操作, 并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强化港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本质安全措施的通知 (鲁交港航[2015]1号) 中对港区内贮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 且单容积≥10000m3、总容积≥100000m3的储罐根部应设电动或气动紧急切断阀。该阀门要求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阀门关闭的时间要求如表2所示。
表2 港区内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要求
在《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中规定对贮存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罐区, 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从上述国家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可知, 随着储存物从危险化学品到一级或者二级的重大危险源概念的改变, 储罐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也变得更高, 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模式也随之被提出。
当前, 紧急切断阀的具体放置位置在规范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将其设置在罐根阀和操作阀之间是目前最经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新建及改造项目的不同, 使得此种方式影响现场安装及整体经济性。后期标准规范的修订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工况, 从工艺安全的角度制定出不同的流程, 我们也应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加总结, 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之上, 就紧急切断阀的放置位置进行优化, 使其在不同的工况下的都能保证最优的安全性、经济性及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