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材料之耐热钢棒(二)
上接:阀门材料之耐热钢棒(一)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及化学成分
7.1.1 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表7的规定。
7.1.2 钢棒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一般应采用初炼钢(水)加炉外精炼等工艺。
7.3 交货状态
钢棒可以热处理或不热处理状态交货,订货时可参照7.3.1~7.3.5条选择交货状态,并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不热处理交货。各类型钢棒的热处理制度见附录A中表A.1表A.4
7.3.1 切削加工用奥氏体型钢棒应进行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不处理。热压力加工用钢棒不进行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
7.3.2 铁素体型钢棒应进行退火处理,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不进行处理。
7.3.3 马氏体型钢棒应进行退火处理。
7.3.4 沉淀硬化型钢棒应根据钢的组织选择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退火制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无协议时,退火温度一般为650℃~680℃。经供需双方协商,沉淀硬化型钢棒(除05Cr17Ni4Cu4Nb外)可不进行处理。
7.3.5 经冷拉、磨光、切削或者由这些方法组合制成的冷加工钢棒,根据需方要求可经热处理、酸洗后交货。
7.4 力学性能
7.4.1 各类型钢棒或试样的热处理制度参照附录A中表A.1~表A.4的规定。热处理用试样毛坯的尺寸一般为25mm 当钢棒尺寸小于25mm时,用原尺寸钢棒进行热处理。冷拉后不进行热处理钢棒的力学性能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2 经热处理的钢棒(除马氏体钢退火外),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其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8~表11的规定。
7.4.3 不经热处理的钢棒,试样毛坯经热处理后,其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8~表11的规定。
7.4.4 沉淀硬化型钢棒的力学性能应在合同中注明热处理组别,未注明时,按1组执行。
7.4.5 若供方能保证力学性能合格,可省去部分或全部力学性能试验。
7.5 低倍组织
7.5.1 钢棒的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及白点。对切削加工用的钢棒允许有深度不大于公称尺寸公差之半的皮下夹杂等缺陷。
7.5.2 酸浸低倍组织合格级别应符合表12的规定。当需方要求1组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尺寸大于200mm钢棒,其低倍组织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5.3 供方若能保证,允许采用超声波探伤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低倍检验。
表12 低倍组织合格级别
7.6 热顶锻
7.6.1 热顶锻用钢(在合同中注明)应作热顶锻试验,热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的三分之一。顶锻后的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
7.6.2 尺寸大于80mm的钢棒,供方若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7.7 表面质最
7.7.1 压力加工用钢棒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得多于一处,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公称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0 mm的小裂纹存在。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棒,表面可以车削或剥皮。
表13 压力加工用钢棒表面缺陷允许清除深度
7.7.2 切削加工用钢棒允许有从公称尺寸算起不超过表14规定的局部缺陷。
表14 切削加工用钢棒表面局部缺陷允许深度
7.7.3 冷加工钢棒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夹杂、拉裂和氧化皮。热处理状态交货的钢棒允许有氧化色。在无特殊要求时,钢棒表面允许有个别从实际尺寸算起深度不超过该公称尺寸公差的轻微的个别划痕、拉痕、黑斑、麻点等缺陷。
7.7.4 经车削或剥皮、磨光和抛光的钢棒表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存在。
7.7.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规定采用酸洗、车削等方法去除热处理产生的黑皮。
7.8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并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棒。
a)缩小表4~表7化学成分范围;
b)限制表8~表11中抗拉强度的上限;
c)检验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
d)检验钢的晶粒度;
e)增加塔形检验;
f)测定钢的高温力学性能;
g)其他特殊要求。
8 试验方法
每批钢棒的检验项目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5的规定。
9 检验规则
9.1 检查和验收
钢棒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9.2 组批规则
钢棒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和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棒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9.3 取样部位及取样数盆
每批钢棒检验取样部位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钢棒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
9.4 复验和判定规则
9.4.1 复验和判定规则应按GB/T 17505的有关规定。
9.4.2 供方若能保证钢棒合格时,对同一炉号的钢棒或钢坯的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棒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