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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

阅读:229次 日期:2016/08/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根据《2015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政办〔2015〕2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二)信用管理先进企业:信用管理各项评估指标均接近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并能纳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013年被认定(含续展认定)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认定条件

  (一)近3年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均为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信用管理组织健全,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

  (三)信用管理效应良好,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账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四)近3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记录。

  (五)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七)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流通、诚信纳税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报告。包括对本企业信用管理现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内在需求分析,以及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培训等情况。

  (四)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

  (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相关荣誉证明。

  (六)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四、认定步骤

  (一)推荐申报。温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管辖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各行业协会也可向企业所在管辖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材料报送截至日期:2016年7月22日。

  (二)审查评估。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考核、评估、实地走访,并征询市认定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及相关单位意见。考核评估时间:2016年9月至10月。

  (三)社会公示。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入选名单,并于2016年11月份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通报表彰。被认定为“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温州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

  (五)后续监督。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测评,并将检查和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延续认定的主要依据。

  附件:1.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2.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

      3.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申报表

      4.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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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泵阀第一网信息部  来源:中国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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