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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7月10日起实施

阅读:1648次 日期:2019/07/17

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

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相比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正式发布文件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放宽,根据排入水体和用途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区分:

首先将征求意见稿中一级和二级标准删除,对于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而对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新标准中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中三级A和三级B标准限值相同);不同于征求意见稿的是,对于规模小于 10 m3/d不在另设标准(原征求意见稿中三级C标准),执行规模小于 5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所执行二级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地标DB12/ 889—2019对于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和回用于其他用途的,进行了另行规定;纳入城镇管网的执行GB/T 31962,回用水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经对比后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天津地标DB12/ 889—2019对于排入明确功能的水体,仅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相应标准限制;在现有指标中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持平,其中对于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的水体排放标准,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

综上,天津市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对于排入功能明确的水体和海域仍执行高要求的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天津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整体较天津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有所宽松;与GB18918相比,天津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介于城镇GB18918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之间,二级标准的总磷、动植物油类较GB18918一级B标准有所宽松,且对总氮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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