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政策法规>《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线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线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阅读:1739次 日期:2021/04/27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其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群众生活、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地下管线的一种特殊承载方式,能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近年来,反复开挖的“马路拉链”、街道网式架空线的“空中蜘蛛网”、野蛮施工挖断管线等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城市“顽疾”,景德镇市出台了关于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4月22日,记者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严格控制“马路拉链”现象

哪些属于地下管线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相关设施。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条例》指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禁止向管沟、井室内倾倒垃圾

《条例》强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警示标志和各类管线标识。地下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条例》规定,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地下管线确属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损坏或者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擅自向管沟、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既有管线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

《条例》要求,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相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限制从事下列行为: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损坏、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记者 王澄)

若文章存在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删除,谢谢!
上一篇:水利部:全国耕地受旱面积672万亩 99万农村居民发生临时饮水困难
下一篇:兰格研究:钢材市场不确定性加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