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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外知名品牌,5家卫企生产、销售不合格品被罚款

阅读:1790次 日期:2022/04/01

近日,再有卫浴企业因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款。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科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勒”)存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2253.95元。而除了科勒,3月份还有多家本土企业因相同问题被罚款,产品质量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代工厂水龙头抽检不合格,科勒被罚款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084号),科勒生产的“耐普感应脸盆龙头(商标:KARAT、规格型号:14934T-M-CP、生产日期/批号:2021-06-25/--)”于2021年8月26日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检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09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CF20210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击性能项目不符合CJ/T194-2014《非接触式给水器具》标准,依据《非接触式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科勒于2021年10月13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提出产品复检申请,经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1-AB0041T),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据了解,科勒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了4套“耐普感应脸盆龙头(商标:KARAT、规格型号:14934T-M-CP、生产日期/批号:2021-06-25/--)”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78.29元。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因考虑2021年国内产品配件价格持续上涨,希望通过压缩产品成本来减低原材料上涨带来的账务困境,在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改变生产工艺,采购了新的弹簧和膜片,并且在没有进行严格检验,没有按正常程序走验货流程的情况下,将该批次产品入库到成品仓库,导致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科勒的涉案批次产品4套无偿提供用于检验样品、备用样品,未销售,无库存,无违法所得。科勒于2021年12月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1年10月20日对涉案产品14934T-M-CP耐普感应脸盆龙头作出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的决定。最终,科勒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253.95元的行政处罚。

3月份超5家卫企因相同问题被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3月份,已有5家卫浴企业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作出行政处罚。除了科勒,被处罚的企业还包括佛山、江门的本土企业,合共罚款金额超过1.6万元。

佛山:

销售不合格浴室柜被罚款6100元

据信用佛山公开信息,佛山市雅诗博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太空铝浴室柜(型号:713-800、生产日期:2021年7月)于2021年11月被检出不合格。2021年12月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相同批次、型号、规格的上述产品30套,销售26套,销售标价为每套160元,无偿提供检验机构样品4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800元。每台成本145元,获利3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被处罚款6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江门:

销售不合格不锈钢水龙头被罚款3040元

据信用江门引述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信息,2021年8月27日,鹤山市凯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铅304不锈钢龙头(生产日期:2021年7月8日,规格型号:8820大弯三通)被判定为不合格。该企业生产的该批次20套无铅304不锈钢龙头,除被抽样的10套(含5套备样,备样存放在检验机构)外,其余10套已于2021年8月1日全部销售出去,共获利60元;涉案批次的20套无铅304不锈钢龙头货值共计1520元。最终,当事人被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以罚款3040元。

江门:

销售不合格厨房龙头被罚款1920元

据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1年8月27日,江门市千科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7高三通双七厨房龙头(生产日期:2021年5月17日,规格型号:QKCF058SS)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20套87高三通双七厨房龙头,除被抽样的10套(含5套备样,备样存放在检验机构)外,其余10套已于2021年7月20日全部销售出去,共获利80元;涉案批次的20套87高三通双七厨房龙头货值共计960元。最终,该企业被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920元。

江门:

销售不合格面盆龙头被罚款3560元

据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1年9月29日,鹤山市固特五金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把面盆混合龙头(生产日期:2021年8月5日,规格型号:GT-91139AB)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20套单把面盆混合龙头,除被抽样的10套(含5套备样,备样存放在检验机构)外,其余10套已于2021年9月10日全部销售出去,共获利90元;涉案批次的20套单把面盆混合龙头货值共计1780元。最终,当事人被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5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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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条

产品质量关乎民生福祉,我国长期以来注重以立法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任何企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更详细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于处罚方针,《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还明确,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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