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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印发

阅读:1645次 日期:2022/05/30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印发《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旨在提升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水环境质量提升,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

《办法》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污染物指标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予以激励。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省级财政按年度予以资金奖励。

《办法》规定,年度考核奖励金额由出水水质奖励金额、3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奖励金额、汛期出水奖励金额累计得出。针对影响重点断面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提升运行水平且重点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在现行奖励金额基础上按照市级500万元/年·个、县级200万元/年·个、镇级100万元/年·个予以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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