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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日前下发《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

阅读:1749次 日期:2022/08/29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等设施保护,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城镇燃气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住建厅日前下发《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全省各市县8月底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开展一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险演练。2022年12月底,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切实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扎实做好技术交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各市县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遏制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等设施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8月底前,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通过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工地培训等方式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尤其对劳务分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坚决遏制野蛮施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演练,增强应急处突能力。

《通知》指出,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须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内控。同时,燃气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通知》强调,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4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顶格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对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知》还明确,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2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市县政府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3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4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多次发生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件的市县,依规依纪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程序启动约谈和问责。(记者 李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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