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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航科技集团诉苏州沪航阀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获赔36万

阅读:18618次 日期:2023/01/07

沪航科技集团“沪航”品牌历经二十多年的稳健发展,在阀门领域深耕细作,精益求精,在国内阀门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随着知名度提高和市场对品牌的认可,不少个人、企业实施“打擦边球”“傍名牌”“蹭知名度”等行为,抱着侥幸心理通过在经营阀门等商品上突出使用“沪航”字样、注册带有“沪航”字眼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与我司“沪航”字号、商标相近似的拼音作为域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混淆视听,企图攀附我司“沪航”字号、商标、商誉,谋取不法利益。

近日,沪航科技集团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苏州沪航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落锤。相关法院判令被告苏州沪航阀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图片”、“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清空www.huhangv.com 网站内容并注销该网站,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沪航”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

案件分析

被告苏州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沪航公司)在2015年成立,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2017年01月20日申请注册“图片”商标(金属阀门等商品上被驳回)。苏州沪航公司企图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申请图形商标、注册网站宣传沪航阀门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实施侵害原告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关于本案被告的行为涉及侵权的法律分析如下:

1.苏州沪航公司在其网站www.huhangv.com页面中突出使用“沪航”或者与“沪航”相关词组以及“品牌:沪航阀门”等标识,与原告“图片”、“图片”注册商标的中文显著识别部分一致,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企业字号“沪航”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沪航系列注册商标共同成为原告的特定商业标识,苏州沪航公司与原告上海沪航公司地域相近,其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与原告泉州沪航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南安市,应当知悉“沪航”字号,苏州沪航公司登记时原告历经多年经营已经使“沪航”产生了识别性,苏州沪航公司将“沪航”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经营使用,具有攀附原告“沪航”字号、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苏州沪航公司将与原告“沪航”字号、“图片”商标相近似的拼音“huhangv.com”作为域名,并在该网站中使用“沪航”字样,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附生效判决文书

综上,苏州沪航公司在本案件中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客观上严重侵害了沪航科技集团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给沪航科技集团企业形象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沪航科技集团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并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沪航科技集团将继续通过法律武器,坚决捍卫公司合法权益,坚决对侵害沪航科技集团合法权益说不。

严正声明

在此,沪航科技集团严正声明,任何侵害沪航科技集团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损害我司商誉等违法行为,沪航科技集团将依法彻底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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