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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指南(试行)

阅读:19001次 日期:2023/03/20

近日获悉,日前,浙江省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指南(试行)发布。浙江省电力企业,需汇总本单位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网络的等级保护定级结果报我办审核,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向我办报告定级结果。本指南所称网络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浙江省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指南(试行)

一、法规依据

(一)《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71号)

(四)《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

二、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范围

根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入我办监管范围内的浙江省电力企业,需汇总本单位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网络的等级保护定级结果报我办审核,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向我办报告定级结果。本指南所称网络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三、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流程

包括4个环节:拟定保护等级、定级审核申请、定级审核反馈、定级结果报告。

(一)拟定保护等级

电力企业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拟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对于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网络,应当组织网络安全专家进行定级评审。其中,拟定为第四级及以上的网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进行定级评审。

(二)定级审核申请

电力企业汇总本单位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网络的等级保护定级结果,填写《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表》(附件1)并提交我办审核,每个定级对象需单独提交定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定级审核反馈

我办在收到定级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电力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四)定级结果报告

电力企业应当在收到我办审核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10日内向我办报告定级备案结果,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结果报告表(附件2)

2.公安机关定级备案证明(复印件)

省级以上统调发电企业可在“浙江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中上传以上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主办处室: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电力安全监管处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8号7楼

电话:0571-51102769

邮箱:aqzjb@nea.gov.cn

传真:0571-51102744

附件:1.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表

2.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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