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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性意见(试行)》反馈建议

阅读:999次 日期:2018/04/21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性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性意见(试行)》的反馈建议和意见。

有关建议或意见请于2018年4月2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徐骏;联系电话:0571-85126155 ;

电子邮箱: xj@zjbts.gov.cn ;

联系地址: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

监管指导性意见

(试行)


一、工作原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委托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及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各下辖区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严格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规范审批程序,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各许可环节严格控制审批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一)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审批部门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强化鉴定评审技术把关。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发证部门的委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申请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安全性能(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以及充装质量等)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进行符合性验证。各鉴定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现场鉴定评审,评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真实情况,申请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终止评审、向审批部门报告等)。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三)严格审查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报告中确认的许可范围是否与受理决定书的内容一致。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法定要求。省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可采取网上审批系统查看和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事中监督检查

事中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提交结论为符合的评审报告后,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的监督检查。

事中监督检查由省局和市局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各市局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本辖区每年审批量3%-5%的比例抽查,一般不少于5家,省局按照全省每年审批量1%-2%的比例抽查。

(二)事后监督检查

事后监督检查是指省局对许可单位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和市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组织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省局根据许可实施机关证后监管的要求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按照不高于3%的比例在“双随机”系统抽取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按照证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检查内容包括获证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市局按照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辖区不低于10%-15%比例在“双随机”系统中抽取确定;充装单位的检查比例为100%,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年度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下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列入检查重点: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查内容可参考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三)检查记录

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填写相关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整改落实

1.整改计划。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除能立即整改外,被检查的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时间并及时整改,并向实施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2.整改确认。整改结果的确认工作由原检查单位负责,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和书面确认。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管措施

1.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受理途径,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途径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在实施生产、检验检测、充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互通,实现监管资源同享,构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格局。

3.完善惩戒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审批机关因把关不严作出错误许可决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或漏项、故意隐瞒不符合许可条件关键问题等情况,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审批机关和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提升特种设备生产、检验、充装单位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法制氛围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鉴定评审人员、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附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资源条件 1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 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充装场地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与申请材料、鉴定评审确认地址是否一致  
3 是否配备了生产场地、检验试验场地、充装场地及其它专用场地,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4 是否配置了与申请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5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校核、审核、审批、焊工、无损检测、充装作业人员等)的聘用手续是否完备,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机构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质量保证体系 6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质保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7 质保体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8 许可条件(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质保工程师等)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或备案  
安全性能 9 申请单位的试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试检验、试充装是否符合许可规则规定,需要型式试验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型式试验,需要监督检验的是否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鉴定评审情况 10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是否存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况  
11 申请单位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置(终止评审)或向审批受理机关进行报告  
12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评审备忘录的确定的方式(书面确认或现场确认)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确认  
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受检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来源:中国泵阀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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