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超级电容+钠电池 国家能源集团混合储能电站项目施工承包
近日获悉,1月27日,中国能建西南院就国家能源集团混合储能电站施工承包招标。据悉,国能宁东新能源混合储能示范电站位于宁东光伏储能二期预留场地内,位于宁夏下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宁东镇石槽村东侧,为国家能源集团科技项目“‘锂电+超级电容’混合式储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配套,拟建设1MW/5min超级电容器、200kW钠离子电池储能,并结合10MW/20MWh锂离子电池,建设混合储能示范电站。据悉,该项目设备部分均由业主方另行采购,此次招标需要应答人须负责施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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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混合储能电站项目施工承包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XNDLSJY-GC-GCZCB-22-2024-003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1. 采购条件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混合储能电站项目施工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采购人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采购服务公司为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采购,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混合储能电站项目施工承包,采购编号XNDLSJY-GC-GCZCB-22-2024-003。
2. 项目概况和工作范围
项目概况:
国能宁东新能源混合储能示范电站位于宁东光伏储能二期预留场地内,位于宁夏下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宁东镇石槽村东侧。本项目区域属为平沙地,场地平坦开阔,无对工程有不利影响。无滑坡、不稳定体、泥石流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适宜建设。项目地点北接S307省道,有简易道路直通场地,交通状况便利,施工条件便利。
本项目为国家能源集团科技项目“‘锂电+超级电容’混合式储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配套,拟建设1MW/5min超级电容器、200kW钠离子电池储能,并结合10MW/20MWh锂离子电池,建设混合储能示范电站。设备部分均由业主方另行采购,应答人须负责施工相关工作。
工作范围:
1) 混合储能系统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等的编制,混合储能系统包括10MW/20MWh锂离子电池、1MW/5min超级电容、200kW钠离子电池。各阶段文件编制深度应分别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和和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 超级电容舱、超级电容升压变流一体舱、钠离子电池舱、钠离子电池升压变流一体舱设备基础及其相关范围的施工。
3) 设备对应电缆沟施工,需要连接至宁东二期储能项目原有电缆沟。
4) 混合储能系统EMS硬件部署场地施工。
5) 电缆的采购与敷设,应答人需负责以上设备舱外电缆(包括但不限于动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的采购与敷设,并负责进行电缆的连接。
6) 应答人负责配合所有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审核和各项审查、验收、备案、文件归档,负责组织各类设计审查工作。
具体工作范围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
3. 投标/应答人资格要求
(1)投标/应答人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投标/应答人不存在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应答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3)投标/应答人经营范围包括应答物资(标段),有能力履行采购要求的内容,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通过相应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应答人不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级和“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黑名单内;
(5)应答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应答;对于同一项目中的有相互制约(例如监理和被监理)关系的标段,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在同一项目的相应标段应答;
(6)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7)投标/应答人近三年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8)业绩要求:见(10)其他要求-业绩要求;
(9)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10)其他要求:
①应答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以下资质证书:电力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业绩要求: 2018年12月至报价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答人须至少具有储能电站施工的合同业绩1项。应答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采购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③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a.应答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b.项目经理要求2018年12月至报价截止日至少担任过1个及以上储能电站施工项目经理经历(在建或完工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
④其他要求:【重要提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性判断标准如下,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无效证书处理:(1)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