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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因增资扩股纠纷涉1.67亿元诉讼

阅读:18868次 日期:2024/03/02

2月29日,兆新股份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在2月28日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为原告,兆新股份为被告一,深圳永晟为被告二。目前此案件尚处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7333788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3.90%。

事情起因

据悉,兆新股份、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在2023年3月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兆新股份增资2.5亿元认购深圳永晟约2.23亿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亿元认购深圳永晟3.12亿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

兆新股份称,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

兆新股份在公告中提到,浙江千虹主张公司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权益,导致其预期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同时,舟山中院裁定冻结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资额 2,000 万元的股权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2,000 万元的股权。

并且,浙江千虹曾于 2023 年 10 月以相同理由起诉公司及深圳永晟(前次诉讼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并申请冻结了公司及深圳永晟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低且法院完全同意了公司的置换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前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舟山市定海区法院认定浙江千虹“未提供与之对应的初步证据,不符合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动驳回了其大部分的保全请求,浙江千虹于2023 年 12 月主动撤回了前次案件的起诉。

兆新股份表示,截至目前,与前次案件相同,舟山中院仅同意浙江千虹对公司及深圳永晟项下合计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股权进行保全,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32%,该保全行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尚未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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