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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清查生物质锅炉 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

阅读:1184次 日期:2018/07/21

日前,广东清远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送审稿)》。方案提出,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大部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产业集聚区以及工业锅炉企业,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下降。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开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以及清远市委、市政府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署,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面完成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其中,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89.0%以上,力争全省排名争先进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年度浓度分别控制57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以及37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度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

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1。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能源及产业结构

1.加快高新区涉气重污染企业淘汰搬迁或转型升级。

9月底前明确高新区淘汰搬迁行业和企业的范围和名单,制定淘汰搬迁方案或转型升级和财政补助政策,采用经济鼓励和强制执法等综合手段推动行业企业淘汰或搬迁或转型升级,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业淘汰或搬迁或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散乱污”企业整治

按《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清府办函[2017]197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辖区内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齐全的“散乱污”企业进行重点摸查和整治,开展全域地毯式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4月底前列出企业清单,5月起进行清理整治,7月底前完成。并建立长效机制,每半年回头看,严防此类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玻璃、化工、陶瓷、造纸、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清查相关行业中能耗、环保等达不到标准以及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石化、陶瓷、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项目以及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生物质锅炉项目。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

全面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落实《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传统工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和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循环低碳发展。实施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统一管理,按照我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完成本年度40家陶瓷、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任务,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增长不超过12万吨,单位GDP能耗降低3.8%。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增加清洁能源用量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大部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产业集聚区以及工业锅炉企业,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下降。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开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2018年6月底前对已建、在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9.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执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范围内水泥企业均执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

2018年6月底前制定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熔炉或者纯氧燃烧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收严我市陶瓷行业喷雾塔和窑炉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陶瓷企业均执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N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0mg/N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Nm3,按月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3项污染物指标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推进陶瓷企业“煤改气”

2018年12月30日前清新区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陶瓷企业全面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其他区域陶瓷企业于2018年底前完成50条生产线“煤改气”改造工作,2019年底我市陶瓷企业全面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陶瓷企业监管

2018年6月底前取消陶瓷企业烟气旁路,2018年8月底前规范陶瓷企业废气排放口数量等,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陶瓷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第三方运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制定实施燃煤锅炉淘汰退出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淘汰清城区、清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余县(市、区)于2019年年底前,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8年6月底前质监部门全面清查全市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将已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清单交换给同级环保部门,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推行“一企一方案”综合整治,2018年底全面完成省级、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任务数详见附件2。启动重点监管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将VOCs重点行业企业纳入2018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汽修行业、油站污染防治监管

对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喷涂作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对调漆、喷漆、烤漆等产生VOCs的环节无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治。

开展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安装、未运行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一律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高污染企业的监管

市环保警察与环保行政执法力量联合执法办案,对陶瓷、水泥、玻璃、纺织印染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VOCs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结合在线监控数据,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执法工作。对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违法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一律停止排污。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移动源污染治理

16.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Ⅲ、假国Ⅳ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探索制定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逐步扩大货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提升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

加大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检力度,重点强化对冒黑烟车辆的监管。落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抽检超标车辆实施处罚。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利用全国统一代码6063依法处罚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利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19.全面巩固黄标车淘汰成果

持续开展黄标车专项清理行动,对已强制注销但尚未拆解的黄标车录入交通违章管理系统进行布控,发现一辆,查扣拆解一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加快推进公交纯电动化

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100%选用纯电动汽车,加快车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到4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人民政府落实

21.加强车辆源头控制

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探索建立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制度,按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对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核对,查验车辆实际配置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与网上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组织开展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外地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制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2.提前实施国VI车用油品供应

制定国VI车用汽油、柴油供应方案,力争2018年底前,提前供应符合广东蒸汽压要求的国VI车用汽油、柴油,确保国VI车用燃油的充足稳定供应。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质量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燃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清远海事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落实全国《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内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出台年度方案,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靠泊使用岸电,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清远海事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制定实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对进入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依职能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源使用的油品检测,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扬尘污染治理

26.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实施绿色施工文明工地建设和规范化作业,严格落实文明工地“六个100%”的要求,强化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洗、场地绿化等扬尘防控措施,对达不到“六个100%”和使用冒黑烟的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工地,全部停工整治,停工期间落实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并做好保洁工作。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和车辆号牌,频监控录像现场储存时间不少于1年。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对于新报建项目,未落实“六个100%”扬尘防控措施的,一律不给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承载工地渣土和封装物料的车辆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不能进出施工场地,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每天清扫、冲洗次数不少于4次,确保道路无积尘,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并使用雾炮车对主要街道除尘,进行有效常态化雾化降尘,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大雾炮车的使用频次。建设三路、创兴大道、清远大道、西门街、环城二路、先锋中路、下濠基等扬尘问题突出的道路,在晴好天气时,每天6:00-23:00洒水次数不少于8次。在应急预警发出时,上述路段全天候保持湿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国道、省道,尤其是穿过城市建成区的路段做到每日清扫及扫水,确保道路无积尘,车过无扬尘,在晴好天气时,每天6:00-23:00洒水次数不少于8次。在应急预警发出时,上述路段全天候保持湿润。

责任单位:市公路事务中心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规范建设项目余泥渣土处置管理,监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出工地前整洁装载,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撒漏、车厢未密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外省(市)在我市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辖区内工地开展装卸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加强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矿山的监管,确保堆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清远海事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32.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

禁止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督促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业和单位食堂炉灶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对未安装以及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企业一律停业整治。

清查城市建城区内无牌无证烧烤档,禁止在建城区出现露天烧烤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露天焚烧污染治理

33.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建立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秸秆、垃圾焚烧的监管职责下放到各街办,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秸秆、垃圾焚烧巡查工作,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纠”。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禁燃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城市建城区内节日期间应采取限制和禁燃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推动文明敬香,减少露天焚烧祭祀。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民族宗教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

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的综合利用,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2020年秸秆利用率不低于9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加强农田化肥、畜禽养殖等典型氨排放源的排放控制,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集成推广种肥同播、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术,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重点区域污染治理

35.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依托3个国控站点、6个市控站点以及60个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清城、清新区政府要设立网格专员,实施好网格化管理,开展巡查工作。

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6.强化重点区域管理工作

对凤城街办周边敞开式操作的干洗店一律停业整治。有效落实环城路、先锋路、下濠基等重点路段交通疏导工作;严格控制凤城街办停车场停车数量,压减至20个停车位,其他停车场(包含西湖停车场、名都停车场、富宝轩停车场、清城区人民医院停车场)适当减少停车位。统筹新增、现有的清洁能源公交车投放至西门塘等重点区域公交站。

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八)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37.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环保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机制,每日分析空气质量趋势,预测发布未来3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气象条件及天气形势,一旦出现或预测未来出现不利污染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时,发送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醒各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组织实施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38.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清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切实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应急发出1小时内,响应到位,采取强化措施,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通过查处环保违法行为、车辆限行、工地道路抑尘、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必要时段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工地停工等有力措施,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遏制污染天气的出现和污染势头的蔓延,应急期间要积极、主动、及时反馈应急响应情况,应急结束后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气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反馈”的机制,推进各自领域工作的开展,配合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强化督查督办及整改工作,形成各大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督办有力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考核问责。

实施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由第三方负责考核,建立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不得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追究工作责任。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环委会。

(三)落实政策保障。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产品不得参与政府公开采购。

(四)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搬迁、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五)强化公众参与。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作要求。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探索建立绿色生活积分制度,引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使用绿色产品、爱护绿色环境,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来源:中国泵阀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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