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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高校专属 福建省试点企业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阅读:1257次 日期:2019/08/12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政府关于推进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拟扩大试点范围,在龙岩市和南平市,对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企业科研设施仪器统一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进行试点,福建省大仪专项经费予以补助。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试点目的

为探索企业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新路子,解决科研设施仪器利用率不高、重复建设和购置现象以及科研设施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精神,通过试点围绕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加快企业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力争将区域内各类科研设施仪器整合到省级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为全省全面推广应用摸索出一条可行的新路子。
补助对象和条件
(1)在试点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企业各类(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或创新平台。
(2)申请开放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应加入省级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开放服务制度。
(3)本方案中,科研设施仪器是指企业利用全额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根据建账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研究、观测、试验、检验、计量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装置、设施、仪器设备(包含配套附件和软件),不包括基建配套和各种配套动力、机械、辅助设备,也不包括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
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按照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用于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用于产品生产检测或商业检测服务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补助标准

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仪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科研设施仪器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单台套补助2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单台套补助4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补助6万元。2018年已获得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不再予以补助。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仪器运行补助、维修、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相关人员奖励。(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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