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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市监局发布《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阅读:1224次 日期:2019/09/03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 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仪器设备准备:
1、气相色谱 2、质谱联用仪
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vocs气体检测仪
5、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 6、大气污染物HCl和HF在线监测仪
7、废气处理设备 8、颗粒物采样器、颗粒物监测仪
9、二甲苯气体检测仪 10、烟气分析仪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1.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4 进入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 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布设按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 对于排气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HJ 194 的规定执行。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 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 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 NMHC 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 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 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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