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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发布《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阅读:1613次 日期:2019/11/29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22日前反馈意见。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国家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铁路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0年。
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范围,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
研制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的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和铁路行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根据铁路无线电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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