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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阅读:1813次 日期:2020/01/03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其他制造业(C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以上行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39号)》、《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等等。


废气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 75、HJ/T 397等的要求。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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