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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阅读:1685次 日期:2020/05/2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 号)的要求,加强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就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科院(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意见征集”板块检索查阅。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或河北省相应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等。
排向地表水体
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Ⅱ、Ⅲ类水体或GB 3097二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838 Ⅳ类、Ⅴ类水体或GB 3097 三、四类海域,以及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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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下水道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卫生所污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可根据水体保护要求执行更为严格的限值。白洋淀流域直排入河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化学需氧量(COD)≤30 mg/L、氨氮(NH3-N)≤1.5 mg/L、总磷≤0.3 mg/L;直排入淀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化学需氧量(COD)≤20 mg/L、氨氮(NH3-N)≤1.0 mg/L、总磷(以P计)≤0.2 mg/L的限值;其他控制项目按表1一级标准执行。
监测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按照GB 15562.1设置排放口标志。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HJ 91.1规定执行。
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HJ 945.2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2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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