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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新建住宅生活阳台要设置污水管道

阅读:1591次 日期:2020/11/12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将 " 排水户分类管理 "" 排水管理进小区 " 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建住宅生活阳台要设置污水管道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理念。《条例》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条例》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对排水设施建设设置了更为细致的建设要求,一是明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排水设施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二是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为简化排水许可程序,减轻排水户申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变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所有排水户排放污水一律按照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根据排水户的具体排水情况对其分别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在规定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同时,通过例外条款规定,从事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可以仅办理备案,并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细化分类标准。

为加强对排水行为的管理,《条例》还规定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针对拒不停止违法排水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违法排水行为的排水户,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措施。

排放不达标污水最高罚款 50 万元

《条例》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违反排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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