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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城乡污水一体化治理PPP项目的澄清及更正公告

阅读:1855次 日期:2020/12/07

灌南县城乡污水一体化治理PPP项目的澄清及更正公告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就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JSZC-G2020-372)进行政府采购,已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本项目的采购公告,现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及更正如下:

一、 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1、原采购项目名称:灌南县城乡污水一体化治理PPP项目

2、原采购项目编号:JSZC-G2020-372

3、原公告日期:2020年11月19日

4、原公告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信息

1、原招标文件报价评分标准表中的“融资年利率项、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半岛临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说明:该项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现更正为:“融资年利率项、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半岛临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上述3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如有一项为零报价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说明:该项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2、原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现更正为“标书编号”。

3、原招标文件P39页“建安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高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其它四项指标报价低于所有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即视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现更正为:“建安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高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或其它四项指标报价只要有一项低于所有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即视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4、原PPP项目合同12.3.2:“(2)运营期的单价调整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污水处理单价因物价指数因素调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年。污水处理费调价触发机制:运营期每三年(项目总建设期结束后3年或者运营期内距前一次调价年度开始起算需满足3年,如未触发调价,则3年可滚动计算)。根据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同比指数用以下公式计算的结果K值≥6.5%时,则按计算K值三年CPI平均值作为调整系数对污水处理费用单价进行调整,如经计算K值小于0时,则根据计算结果相应调减政府付费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调价时点为符合调价K值计算要求,项目公司申请调价的当年度。

K=CPIn-1×CPIn-2×CPIn-3-1

其中:CPIn-1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一年度CPI同比指数

CPIn-2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两年度CPI同比指数

CPIn-3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三年度CPI同比指数

上述公式中CPI值采用满足调价条件的当年度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CPI指数。”

现更正为:“(2)运营期的单价调整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因政府只承担基本水量所对应的最低需求风险的支出责任,而固定成本单价不涉及物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因此运营期内不存在水价调整事项。

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因物价指数因素调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年。污水处理费调价触发机制:运营期每三年(项目总建设期结束后3年或者运营期内距前一次调价年度开始起算需满足3年,如未触发调价,则3年可滚动计算);根据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同比指数用以下公式计算的结果K值≥6.5%时,则按以下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费用单价进行调整,如经计算K值小于0时,则根据计算结果相应调减政府付费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调价时点为符合调价K值计算要求,项目公司申请调价的当年度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

①K=CPIn-1×CPIn-2×CPIn-3-1

其中:CPIn-1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一年度(为n-1年,n为申请调价的年份)CPI同比指数

CPIn-2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两年度(为n-2年,n为申请调价的年份)CPI同比指数

CPIn-3为申请调价年度前三年度(为n-3年,n为申请调价的年份)CPI同比指数

上述公式中CPI采用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年度CPI指数值。

②调价公式:

调价后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调价前污水处理费单价×【(CPIn-1+CPIn-2+CPIn-3)÷3】”

5、原PPP项目合同第12.2.2条关于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约定“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3年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现更正为:“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本项目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6、原PPP项目合同第19页:“(7)设计变更,乙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并计入项目总投。”

现更正为:“(7)设计变更,乙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本合同第8.6条约定执行。对管网施工时地下条件或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的变更,因此增加的施工成本可以计入项目总投中。”

7、原PPP项目合同第21页第6.1.2条:“(3)移交前,乙方发现的存量资产存在的影响可用性的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5%。”

现更正为:“(3)移交前,乙方发现的存量资产存在的影响可用性的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包含拟移交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泵站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完好率应不低于95%。甲方保证所移交存量资产与其他运营方签订的前期特许经营权合同已解除。”

8、原PPP项目合同第 48 页第 9 条:“9.2.5污泥排放标准 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按照不高于各污水厂初步设计方案的含水率的标准进行脱水处理,且经处理后的污泥要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项目公司负责脱水达标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方指定位置并承担所有处理费用。乙方污泥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否则产生的污染费用由乙方负责。”

现更正为:“9.2.5污泥排放标准: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按照不高于各污水厂初步设计方案的含水率的标准进行脱水处理,且经处理后的污泥要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项目公司负责脱水达标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方指定位置并承担所有处理费用。乙方污泥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否则产生的污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污泥处置地点变动到灌南县区域以外进行处置或者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则污泥处置费用由采购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另行协商解决。”

9、原PPP项目合同第8.3条“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及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双方约定如下:在项目公司设立前,由甲方负责?购相关的监理和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现更正为:“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及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双方约定如下:在项目公司设立前,由甲方负责?购相关的监理和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等,具体范围由甲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监理和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的服务费用根据甲方招投标结果确认计入项目总投,费用上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

10、原PPP项目合同第8.4.1条中:“乙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均须在签订前报甲方审批,本合同对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有约定的,施工合同需按PPP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将合同原件提交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审批备案的合同,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甲方有权不予以确认该部分项目投入。”

现更正为:“乙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均须在签订前报甲方审批,本合同对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有约定的,施工合同需按PPP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公司将拟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后审批时间不超过15日,如超过15日甲方未向项目公司提出书面审批意见的,则视同合同已经甲方审批通过。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需将合同原件提交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审批备案的合同,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甲方有权不予以确认该部分项目投入。”

11、原PPP项目合同第8.4.6条项目总投资的计价规则中1、项目总投资计算方法:“原投资估算中的预备费以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为准。”

现更正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中列示的预备费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准。”

12、原PPP项目合同第9.5.2条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4)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月进水量未超过月设计能力,而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进水量(出水水量未达到实际进水量的98%),则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现更正为:“(4)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月进水量未超过月设计能力,而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进水量(出水水量未达到实际进水量的97%),则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原PPP项目合同第13.5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服务费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6条约定执行。”

现更正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服务费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对甲乙双方可以确认无异议的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支付,对有争议部分的服务费或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6条约定执行。”

14、原PPP项目合同第14.3条“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二十二(22)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现更正为:“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二十二(22)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5、原PPP项目合同第15条 “15.1缔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20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缔约保函,缔约保函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担保期自缔约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建设期保函之日止。15.2建设履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约保函,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担保期自建设期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 15.3运营维护保函 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始运营日前提交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担保期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至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15.4移交维修保函 乙方应于移交日前 12个月提交本项目的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担保期自项目移交日至项目移交日后24个月届满之日。”

现更正为:“15.1缔约保函 乙方应于签订谈判备忘录后二十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缔约保函,缔约保函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担保期自缔约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建设期保函之日止。缔约保函在乙方提交项目融资合同及建设期保函后十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15.2建设履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约保函,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担保期自建设期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建设履约保函在整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乙方向甲方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十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15.3运营维护保函 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始运营日前提交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担保期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至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运营维护保函在乙方向甲方递交移交维修保函后十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15.4移交维修保函 乙方应于移交日前 12个月提交本项目的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担保期自项目移交日至项目移交日后24个月届满之日。移交维修保函自担保期满之日,由甲方退还乙方。”

16、原PPP项目合同第12.3.2条:“(1)项目建设总投引起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对本项目中政府付费类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初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因存在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额最终由政府方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采用的是估算的项目投资总额,如果与项目竣工结束的政府审定值有出入,则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根据投标时水价的财务测算模型按社会资本报价下浮率重新测算确定。工业污水处理厂因均为存量项目,项目总投已确定,不涉及项目投资变动产生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事项。”

现更正为:“(1)对本项目中政府付费类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初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因存在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额最终由政府方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采用的是估算的项目投资总额,如果与项目竣工结束的政府审定值有出入,则初始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需根据采购文件的财务测算模型按6.5%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经政府方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乙方中标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及融资年利率重新测算水价,并结合乙方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报价下浮程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工业污水处理厂因均为存量项目,项目总投已确定,不涉及项目投资变动产生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事项。”

17、原PPP项目合同第4.2.1条:“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现更正为:“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18、原PPP项目合同第8.8条决算审计的条款:“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子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送甲方,由甲方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尽力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一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提交后的60天内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现更正为:“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子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由甲方送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尽力在乙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一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提交后的60天内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19、原PPP项目合同第66页,“(1)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 存量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即可投入运营,但新建项目各子项目建设周期不同,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3年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现更正为:“(1)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 存量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即可投入运营,但新建项目各子项目建设周期不同,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项目总建设期结束且所有子项目均正式投入运营后,在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60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审计结果重新测算、确认水价,水价确认后30日内结清预结算的污水处理费。”

20、原PPP项目合同第3.4.1条中(3)合作期限的其他约定:“①项目总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对因社会资本造成的工期延期,所产生的项目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②本项目必须在项目《PPP项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现更正为:“①项目总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对因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造成的工期延期,所产生的项目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②本项目必须在项目《PPP项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21、原PPP项目合作协议第3条:“中水务集团与乙方须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45日内首期注册资本金按各方占股比例共计实缴30000万元,其余资金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进度和融资放贷需要全部实缴到位。”

现更正为:“水务集团与乙方须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60日内首期注册资本金按各方占股比例共计实缴30000万元,其余资金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进度和融资放贷需要全部实缴到位。”

22、原股东合资协议第5.2条股东会职权中第2项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股东会职权中第2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现更正为:“审议决定乙方推荐的执行董事人选,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23、原PPP项目合同第6.1条及章程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全部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现更正为:“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乙方推荐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产生。”

三、澄清信息

1、原招标文件附表7中只含有生活污水测算表格,工业污水测算表能否补充提供?

澄清:工业污水厂不涉及因项目总投审计结果与招标文件估算不一致而引起的水价调整,工业污水厂项目测算表不作为财务测算模型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投标人有需要可另外单独提供。

2、请明确,本次投标方案是否可以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尤其是污水处理厂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

澄清: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方案中提出优化方案。

3、根据原招标文件回报机制第28页第9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变动成本单价占比为变动成本单价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为9%,固定成本单价占比为固定成本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例,经测算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为60%。” 变动成本单价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加上固定成本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之和不等于100%。请明确:固定成本的详细构成或明确剩余污水处理收费单价31%部分的详细构成。

澄清:污水处理单价根据内部收益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折算而成,其包含了社会资本的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其中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已在实施方案中列举。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及自身运营管理经验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比例对未来运营成本自行预测,并结合自身对项目的期望报酬率作出投标报价。

4、原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目前项目不存在征地拆迁问题,相关投资均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招标文件附件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用,且建设初期的土地征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PPP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请明确:本项目是否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澄清:本项目不存在征地拆迁成本,PPP合同中的征地费用为项目建设可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等零星费用。

5、原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工验收后,项目公司进入商业试运行。商业试运行后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是否本子项目(污水处理厂)“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即可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期?

澄清:污水处理厂的子项目“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只是该污水厂进行正式商业运营。

6、请明确污泥出厂处置方案的要求、政府审批的标准。

澄清:污泥出厂处置方案的要求、政府审批的标准已在PPP合同第9条中明确。

7、非政府方原因且非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产生的项目损失是否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澄清:非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具体详见PPP合同20.3条。

8、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请问可否删除甲方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表述?

澄清:水务集团代表政府方出资,甲方为实施机构,应作为清算组成员。

9、请明确恢复性大修的技术标准。

澄清:移交前的恢复性大修标准见原PPP项目合同第14.3条及14.4条。

10、项目公司成立时是否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

澄清:项目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人。

四、其他

未列出、未回复的问题,均以招标文件为准。

五、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三楼

采购中心联系人:乔秀善 唐文 联系电话:025-83668530 83668519

采购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人联系人:刘先生 姜先生 13851256660 15751256095

采购人联系地址:灌南县泰州路集中办公区住建局大楼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2月4日

延伸阅读:

29亿江苏省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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