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江苏发布《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VOCs排放。全文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XB/TY0001工程机械定义及类组划分
HJ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3术语和定义
GB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程机械engineering machinery符合GXB/TY0001中规定的机械化施工所应用的机械装备。
3.2钢结构steel structure把钢板、钢管、钢索等各种钢制材料经过加工、连接、安装组成,应用于建筑工程、桥梁工程、塔桅结构等的钢制结构。
3.3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材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4涂装工序coating process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7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施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热氧化、吸附装置或其他有效的处理装置。
3.8喷漆室spray booth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和照明设备的,专门用于喷涂涂料的房间或围护结构体。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入排风系统。
3.9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已经投产运行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10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排气筒低于15m时,排放要求需要加严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该合并计算。
4.2.4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