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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阅读:1673次 日期:2021/01/23

目前,泰安城区的自备井问题还是比较突出,记者就《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自备井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专访了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明泰。

《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下一步针对城区自备井我们将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不符合要求的逐步封停。”张明泰介绍,《办法》笫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承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要求更要严查承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凿井施工队伍,在两个方向同时发力,把条款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真正管好城区用水秩序。(记者 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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