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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检验检疫局依法销毁一批违规入境压力容器

阅读:256次 日期:2017/04/29

近日,济宁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到货检验时,发现其中夹带一个高压储气罐,该储气罐属于压力容器。由于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以及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书,根据有关规定,济宁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监督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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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为确保进口设备使用安全,济宁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迅速向收货单位宣传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并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讲解。同时,要求收货人、制造商认真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检验人员对收货单位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对上述高压储气罐进行拆除并实施了现场监督销毁处理,并建议收货单位采用国内外有制造资质的企业所生产的具有相同功能的储气罐作为替代,以保证整个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此,济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济宁市企业,在进口成套设备时,应认真对照质检总局发布的禁止入境产品名录,不要进口夹带禁止入境产品的成套设备,以免引起退运或销毁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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