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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钢铁财经资讯速览

阅读:273次 日期:2017/06/13

前4个月民营钢企销售利润率升至5%

“全联冶金商会通过对90家民营钢企统计,1月~4月份上述企业实现利润203亿元,同比增长103%,销售利润率涨至5.0%,是2011年钢铁‘入冬’以来首次回升至5%。而在2013年,行业销售利润率仅为0.62%。”全联冶金商会轮值会长、建龙集团董事长张志祥近日在2017全联冶金商会会员大会上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去产能和打击“地条钢”工作的不断推进。

对于去产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钢铁处处长徐文立表示,距离6月底“地条钢”清理大限仅不足20天,原则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目前已基本完成排查工作。

浦项3号高炉炉容提高至5600m3

韩国浦项钢铁公司浦项厂3号高炉完成换衬,在关停102天之后于上周重新投入运转,炉容由之前的4350m3提高到5600m3,日产铁水约1.5万吨。届时浦项已拥有5座超过5500m3高炉。

3号高炉早在1978年投产,当时炉容为3795m3,经2006年换衬后炉容提高到4350m3,今年2月24日停产时总计生产铁水1.19亿吨。待3号高炉今年底运行平稳后,浦项还计划拆除浦项厂43年之久、年产能130万吨的1号高炉。

湛江钢铁累计铁水产量突破1000万吨

秘鲁撤销对华热轧钢管反倾销措施

5月30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裁定对中国热轧钢管反倾销措施无效。原反倾销措施税率为60.7美元/吨-89.8美元/吨,自2015年4月起,有效期3年。

湛江钢铁累计铁水产量突破1000万吨

6月11日5时39分,湛江钢铁两座高炉累计生产铁水突破1000万吨。自2015年9月25日一号高炉点火试生产至今,用时不到两年,标志着湛江钢铁炼铁生产迈入稳产新征程。

湛江钢铁两座高炉炉容5050m3,采用顶燃式热风炉、干法除尘系统、BCQ炉顶系统等先进设备,设备国产化率高。目前,两座高炉生产稳定顺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5月下旬重点钢企日均钢产量176.39万吨

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5月下旬会员钢企粗钢日均产量176.39万吨,旬环比减少5.44万吨,降幅2.99%;全国预估日均产量226.70万吨,旬环比减少6.07万吨,降幅2.61%。

截至5月下旬末,会员企业钢材库存量为1279.93万吨,旬环比减少68.22万吨,降幅为5.06%。

5月黑德兰港发往中国铁矿总量同比增634.22万吨

据澳洲黑德兰港务局统计,2017年5月份黑德兰港铁矿石发货量为4407.62万吨,环比增加178.69万吨,同比增加470.2万吨。其中发往中国的铁矿石总量为3800.25万吨,环比增加314.3万吨,同比增加634.22万吨。

“水货”铁矿短重问题频出

1月~5月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对43船次进口巴西铁矿实施法定重量鉴定,其中36船出现严重短重(短重率超过1%),短重重量合计3.44万吨(单船最高短重为1310吨),短重货值高达131.8万美元。

“水货”铁矿短重问题,是指铁矿在国外装货港装入船舱后,由于货物含水量较高,航运途中会渗出大量的明水并被排放,到卸货港后会出现严重的短重问题。据介绍,进口巴西铁矿明水较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该地区雨季较多,在出现暴雨天气时,部分港口为抢装船进度,不停止作业,货物中会进入大量的雨水;

二是部分港口有环保强制要求,为减少铁矿粉尘污染,采用边装货边洒水的装货方式,导致货物中混入大量水分;

三是个别国外不法出口商为谋取额外利益,向铁矿中注入过量水分,以实施贸易欺诈。

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加速推进

当前,商务部正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加大力度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同时,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具体而言,包括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等系列政策细则都已经在拟定当中。

2020年工业能耗可能达到峰值

6月9日,中国工程院发布重大咨询项目“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一期)”的成果。该课题组提出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分部门目标。其中,工业部门将严格控制高耗能产品产能,避免产能过剩。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品等产量在2020年前就达到峰值,产能利用率高于80%。2020年左右工业能耗可能达到峰值。2030年前,实现工业用能增速显著趋缓,甚至下降。

在建筑部门,严格控制建筑规模总量,将建筑面积控制在800亿平方米以内,建筑的营造能耗从当前的9.2亿吨标准煤降低至5亿-6亿吨标准煤。建筑部门能耗消费峰值将在2030年左右出现。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6月9日下午,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环责险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风险分担机制。从过去的环境事故处理情况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已经成为一种模式,而所谓的政府埋单,实际上就是花纳税人的钱,这对公众来说非常不公平,同时都让政府埋单,财政也负担不起。其次,保险也是一种救济补偿机制,可以让环境事故受害者尽快得到应有补偿。第三,保险工具本身具备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这对传统的环境监管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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