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综合报道>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

阅读:914次 日期:2021/09/06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B50898_2021@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附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 -2013

条文说明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4、2.1.5 本条修改了原规范第2.1.4条术语的英文译名。

细水雾灭火系统按供水方式(主要是按照驱动源类型)可以划分为泵组、瓶组式及其它型式,目前主要有泵组和瓶组式两种型式的产品。泵组系统采用柱塞泵、高压离心泵或气动泵等泵组作为系统的驱动源,而瓶组系统采用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分别储存高压氮气和水,系统启动后释放出高压气体来驱动水形成细水雾。

2.1.6~2.1.9 本条修改了原规范第2.1.6条、2.1.7条术语的英文译名。

细水雾喷头可分为开式喷头和闭式喷头。闭式喷头是以其感温元件作为启动部件的细水雾喷头。开式喷头是以火灾探测器作为启动信号的开放式细水雾喷头。细水雾灭火系统根据其采用的细水雾喷头型式,可以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开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自动开启分区控制阀和启动水泵后,向开式细水雾喷头供水。闭式系统,除预作用系统外,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

开式系统按照系统的应用方式,可以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两种形式。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微小的雾滴粒径以及较高的喷放压力使得细水雾雾滴能像气体一样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弥散性,充满整个空间,并对防护区内的所有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局部应用方式是针对于防护区内某一部分保护对象,如油浸变压器、燃气轮机的轴承等,直接喷放细水雾实施灭火。开式系统示意图(以泵组系统为例),见图1。

图1 开式系统示意

1—开式细水雾喷头;2—火灾探测器;3—喷雾指示灯 4—火灾声光报警器

5—分区控制阀组6—火灾报警控制器 7—消防泵控制柜 8—控制阀(常开)

9—压力表 10—水流传感器11—压力开关12—泄水阀(常闭)13—消防泵

14—止回阀15—柔性接头16—稳压泵17—过滤器18—安全阀19—泄放试验阀20—液位传感器21—储水箱22—分区控制阀(电磁/气动/电动阀)

闭式系统可分为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定义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的规定相一致。本规范主要对湿式系统进行了规定,系统的示意图,见图2。

图2 闭式系统示意

1—闭式细水雾喷头2—末端试水阀3—水流传感器4—分区控制阀(常开,反馈阀门开启信号)5—排气阀(常闭)6—火灾报警控制器7—消防泵控制柜8—控制阀(常开)9—压力开关 10—泄水阀(常闭)11—消防泵12—止回阀13—柔性接头14—稳压泵15—安全阀16—泄放试验阀17—过滤器18—液位传感器

19—储水箱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属于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产品和组成部件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不得采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与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和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细水雾灭火装置产品的认证模式由强制性认证转为自愿性认证,具体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的模式,认证检验主要依据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细水雾灭火装置》XF1149-2014进行。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离不开火灾试验验证。规范要求供货商生产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试验方法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供货商不仅要提供细水雾灭火装置的灭火试验测试报告,而且要提供相应产品的设计性能参数。

3.1.3 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所的系统选型原则。

在系统选型时,主要考虑可燃物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及抑制或扑灭火灾的防火设计目标等因素。闭式系统主要用于控制火灾,保护以可燃固体火灾为主的对象,且主要用于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的火灾。开式系统既可用于抑制火灾,也可用于扑灭火灾,可用于保护多种类型火灾的对象。

应用开式系统时,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可以保护防护区内的所有防护对象,当防护区内涉及多种可燃物或者可燃物连续布置时,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当防护区空间体积较大而只需保护其中的具体防护对象,如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时,采用局部应用方式能达到更好的灭火效果。

本次修订增加了数据中心主机房采用闭式系统保护的选型规定。主要考虑此类场所对水渍损失、烟尘影响等要求较高。同时,此类场所可燃物间隔布置且排列规律,现场往往有人值守,能够更快确认火情,并在系统有效控火后手动扑灭残余燃烧物。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有满足一定应用条件下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闭式细水雾系统保护数据中心机房的规范规定或应用实例,主要是考虑保护火灾条件下的人员安全。

受机柜的外壳遮挡等因素影响,与开式系统相比,采用闭式细水雾系统时,细水雾喷头的启动时间会相对延迟,系统启动前设备的烧损可能更多。同时,由于闭式细水雾喷头热敏元件在一定温度下才能够触发喷雾,火灾发生后有限的喷头数量开启虽然减少了水渍损失,但也增大了只能控制火势发展而非灭火的可能性。在无外部干预情况下,将导致更多的烧损情况出现。因此对于数据中心机房采用细水雾系统保护时的系统选型,需要结合实际工程项目具体要求,从安全性、可靠性、工程造价、环保及运维等方面综合分析。当采用闭式细水雾系统时,还需要通过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来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细水雾系统虽然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同为水基灭火系统,其应用场所、保护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但细水雾系统的自身特点和我国国情的现状情况也与传统的水灭火系统有所不同,不能简单的将闭式细水雾系统视为并用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替代。现阶段闭式细水雾系统仍侧重用于对管道安装的限制较多和对水渍损失要求较高的相对高端场所。

本次修订为保证与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的用语一致,将原规范中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改为数据中心主机房。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5A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泵组式闭式系统保护多个防护区时设置环状管网的要求,以增加系统供水可靠性。

3.3.10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系统管道的材质要求,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符合要求的管道材质是确保系统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证,细水雾喷头喷孔较小,为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需要采用能防止管道锈蚀、不利于微生物滋生的管材。同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对管道的承压能力要求高。因此,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材质的选择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所区别。结合系统工程应用要求,并从不限制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应用角度,本条文补充了对系统管道给出需要证实其相关性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由于目前从发达国家细水雾标准的相关规定到国内的系统应用,都以不锈钢管道为首选。本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当采用不锈钢管道时对于系统管道的具体要求。

当系统的工作压力较高时,要提高管道的耐腐蚀性能和承压能力的要求。鉴于现有多种规格的奥氏体不锈钢管,为便于选择并确保质量,本条结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确定了管材的具体牌号。本条规定的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对应的统一数字代号为S31603,即原316L。S31603号不锈钢的含碳量小于0.030%,并且含有2%~3%的钼元素,与S30408和S30403号不锈钢(即原304和304L)相比,提高了对还原性盐、无机酸和有机酸、碱类的耐腐蚀性能和抗应力腐蚀性能;与S31608号不锈钢(即原316)相比,具有更好的加工性能。

管道壁厚需要根据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选取,管道的规格和壁厚等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不锈钢无缝管的规格可参考表3进行选择。表3摘录自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7395。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3.4.3 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该规定参考了发达国家细水雾标准的相关规定。作用面积的提法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术语保持一致。

细水雾系统供水的可靠性,主要依赖于泵组、管道和控制阀组这些主要组件的可靠性。国内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系统的相关标准中,大都对闭式系统报警阀组、控制阀组等保护的喷头数量或者保护面积进行规定。也有规定从保护面积、高度等方面对系统立管的设置进行限制。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在系统局部出现故障时,影响的范围能够得到控制,确保系统的可靠性。本规范中规定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主要起故障时的检修作用和在火灾时反馈各区域的系统动作情况。

随着近几年我国闭式细水雾喷头产品数量的增加和系统工程应用的日渐增多,闭式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一定程度的工程验证。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的相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应用需要,结合细水雾系统自身特点和我国国情实际,规范对原条文规定的闭式系统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时提出了对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所带喷头数量和配水竖管所保护建筑面积的限制要求。

3.4.4 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的设计参数选择要求。本次修订对表3.4.4的调整是为了与行业标准《细水雾灭火装置》XF1149-2014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本条规定与国际标准和本规范第3.4.2条对于闭式系统的规定原则一致,要求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实体火灾试验的结果为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当用于保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数据机房主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及存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设备室时,有关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可以参考本附录第A.2~A.5节的规定进行;当用于保护文物库、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配电房或数据中心主机工作间等场所时,要由有关火灾试验的权威机构结合实际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本附录第A.1节的原则要求设计试验方案和进行模拟试验。

表3.4.4规定了部分典型应用场所在一定应用条件下的喷雾强度等设计参数的参考值。表中规定的喷雾强度值,是细水雾喷头在相应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最大安装高度和相应布置间距时的最小喷雾强度。表中规定的设计参数适用于系统启动时防护区处于封闭状态的情况,并且防护区内不存在显著影响到系统应用效果的遮挡。

对于数据中心主机房采用细水雾系统保护的情况,应同时考虑系统对地上工作间和地板夹层的保护。并且,规范表3.4.4给出的是基于对常规的电子计算机房试验所获得的设计参数。由于近些年国内数据中心建设快速发展、形式多样复杂。当系统应用于保护这类场所时,还需要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经进一步研究论证来明确系统设计参数。

设计人员在选用本规范表3.4.2给出的设计参数时,需要同时参考制造商提供的细水雾系统的性能参数。当制造商提供的参数取值小于本规范要求且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时,要按规范的取值确定。

当系统用于表3.4.4没有涵盖的应用情况或设计参数范围时,需要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要求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并以试验结果为基础进行设计。

3.4.5 本条是对原规范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可保护的防护区最多数量和单个防护区的最大容积。

细水雾灭火系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从技术本身讲已经比较成熟,近些年在国内也日渐得到发展应用。基于细水雾系统的自身功能特点和其快速增长应用的现状,并综合考虑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水平等国情实际,规范对系统保护防护区的数量限值进行调整。同时对泵组式系统与瓶组式系统的防护区数量分别进行要求。

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等权威机构的试验结果,对于泵组系统,目前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防护区体积基本不超过3000m3。超过该体积时,系统的灭火有效性需要进一步试验验证。瓶组系统由于其持续供水能力有限,因此要求单个防护区的最大容积小于采用泵组系统保护时的容积。

采用开式系统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的单个防护区,当防护区体量较大,但其中可燃物布置比较规律(如固定成排布置的书架、机柜等),且火灾初期可燃物的燃烧蔓延速度相对较慢时,若采用向整个防护区喷放细水雾的全淹没保护方式,容易对距离着火点较远的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水量浪费,也会增加水渍损失等次生灾害。在此种情况下,为兼顾系统的有效性和工程适用性,可以结合防护区内可燃物特性和布置特点,将单个防护区划分为若干个小于3000m3或更小的分区进行设计。此时划分出的每个分区间一般无耐火构件等实体分隔,但视作1个相对独立的子防护区,也需要遵循规范本条对于防护区数量的限制要求。

单个防护区分为多个分区的基本划分原则是各分区内的细水雾系统可以在持续喷雾时间内将火灾限定在局部范围内,防止火灾从着火区域向同一防护区内的其余部分蔓延。此时细水雾系统的管路设置将与所划分出的分区相对应,分为多个预设的区域,每个区域由单独的分区控制阀控制。火灾时,通过启动着火分区及其相邻区域内的所有喷头同时喷放细水雾,来实现对局部区域的保护。为此,防护区内各分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防护区内可燃物的燃烧特性、数量、布置方式等因素,避免分区面积过小或是在各分区交界处存在连续布置的可燃物等可能导致火灾在多个分区间蔓延,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

此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以依照各分区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也可以以最不利分区的参数确定。分区的设计参数原则上仍以实体火灾模拟试验为依据。本规范表3.4.4列出的设计参数适用于系统在全淹没应用条件下保护常规尺寸的防护区。当将防护区划分为多个分区进行系统设计时,由于各分区间一般无耐火构件分隔,同等设计参数条件下系统的应用效果将有所降低。为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当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参考表3.4.4确定设计参数时,需要考虑加强保护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3.4.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的设计参数选择。

对于开式系统,当火灾可能发生在某一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部位的危险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局部应用方式多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和燃油锅炉等设备。局部应用方式的喷头布置与保护对象关系密切,布置形式较复杂,系统喷雾强度的试验值差别也较大,不易统一。所以,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结果为依据。

3.4.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本条文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是保证系统能否灭火并防止其复燃的重要参数。该时间是在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实际灭火时间基础上,考虑安全系数确定的,也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由于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适用的场所和防火目标都有所区别,本次修订按照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不同的系统选型,分别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的最低要求。其中,对于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等,属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的中危险II级场所。闭式细水雾系统用于保护这类场所时,主要是扑灭固体表面火灾,并控制火势进一步蔓延,以保证足够的控火时间等待现场工作人员或外部救援人员实现最终灭火。

对于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火灾的系统,其设计喷雾时间要求参考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233的规定。

3.4.11、3.4.12 本条修正了规范图3.4.11。

规范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Darcy-Weisbach(达西-魏茨)公式进行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当系统管径大于20 mm且流速小于7.6 m/s时,管道水头损失可以采用Hazen-Williams(海澄-威廉)公式计算。与海澄-威廉公式相比,达西-魏茨公式考虑了水头损失受管道的粗糙度、管道内流体的密度、动力黏度、流速等因素影响的问题,较复杂,但更精确。

3.4.18本条是对原3.4.18条的修改。

3.4.17、3.4.18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方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从最不利点喷头开始,按沿程同时动作的每个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逐个计算各喷头的流量,然后累计同时动作的喷头流量计算确定。

第3.4.18条规定了累积同时动作的喷头数,即公式(3.4.17)中的计算喷头数n。

当单个防护区按照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分成多个较小的分区进行保护时,因相邻分区间无耐火构件分隔,为避免因着火点在分区交界处附近等,导致仅单个分区内喷头开启而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情况,除要求防护区内着火分区的喷头喷放细水雾外,相邻防护分区的喷头也要能够同时喷放细水雾。

3.5 供水

3.5.5本条规定了泵组系统水泵的设置要求。

系统的工作泵及稳压泵均需要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压力等要求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在一组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要求设置泄放试验阀,以便巡检和检修水泵,测试后的水和泄流的水要采取措施尽量回流至储水箱。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设置安全阀,以承受水泵所产生的压力波动,防止其超过系统的工作压力范围。

3.5.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器的设置要求。

过滤器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之一,安装过滤器可以防止水中杂质损坏设备和堵塞喷头,由于喷头一般均自带过滤网,因此,首先要在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上设置过滤器进行初级过滤。对于预制系统,可根据该系统本身的要求设置过滤器。

结合工程实践调研和发达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在水泵吸水管处安装过滤器的要求,以阻止外来物质进入水泵,更好地确保供水水质。同时,为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过滤器的设置不能影响水流在供水管网内的自由流动,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重点考虑安装过滤器对系统的最大流量和最低压力的影响。(来源:消防技术流)

若文章存在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删除,谢谢!
上一篇: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对占压燃气管线建筑物进行集中拆除
下一篇:国泰工程中标建投双清湾消防工程项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