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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典型案例,涉及消防产品

阅读:605次 日期:2021/10/04

今年6月,“亮剑2021”打击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综合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营无合法来源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干净清朗的消费环境,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此期间,“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统筹指挥作用。全省共立案查处无合法来源相关案件259件,罚没金额250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6件。

其中,一件案例为嘉兴市查处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感烟探测器案

2021年9月1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感烟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46台,并处罚款15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2021年6月17日,嘉兴市局收到“LERRICK”商标权利人举报称辖区某项目使用的46台感烟探测器为冒充合格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经查明,涉案感烟探测器为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由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未经“LERRICK”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内,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涉案46台探测器的相关材料。根据进一步调查,涉案感烟探测器系上海邺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从爱普信安全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00台,其中46台销售给南京硕展设备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5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已查清但无管辖权的违法行为下一步将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据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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