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供水条例》正式施行 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
1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停水作出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市民对二次供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针对二次供水的设施维护工作,《条例》也作出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如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现阶段,全市近5000个二次供水泵房已直接接入智能化供水平台,年底收尾的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将让160万人受益。但是,以往我市部分二次供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位等问题,有的是物业公司管理的,有的是无人管理的,管理质量参差不齐。”市水务局供用水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条例》明确,既有与新建的二次供水改造建设完毕之后,合格的将全部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彻底保障“最后一公里”供水安全。
《条例》去掉了“城市”二字,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
《条例》中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明确强调应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将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等信息数据推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
市水务局供用水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是《条例》的创新之举,武汉市也是全国首个将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条款纳入《条例》的城市。“企业以后在武汉市办理获得用水的相关业务时,将用时更短、环节更优、申请资料更少,通水时间比以前会大幅缩减。”(见习记者杨丝涵 记者王怡人 通讯员廖宇智 李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