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求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7〕86号)和《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温市科发〔2017〕2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县现有专利产业化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求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7〕86号)和《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温市科发〔2017〕2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县现有专利产业化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费列入县财政科技经费,其工作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3.具备较好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
4.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的完全知识产权,且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发明专利技术为权利有效,距法定期限到期日不少于5年,且不存在权属、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须含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专利(包括受让的发明专利);
3.项目专利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项目的产业化目标明确,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预计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新药类项目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并已启动III期临床;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检验,并已启动临床研究;各类特种行业的项目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三、审核立项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本):
1.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项目所依托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含专利权书和说明书);
4.申报项目所依托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5.项目所依托专利为企业引进、购买的,需提供专利技术引进、购买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合同需经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第七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
1.项目按照“常年受理、分期立项”的原则,采用“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考核验收、事后补助”的流程进行管理;
2.申报:项目申请企业按上述有关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县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项目申请人以往申请完成的科技项目情况、同类项目近年立项情况,如有必要组织实地考察;
4.立项: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及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并发文下达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事后验收
第八条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的创新性、销售情况、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如有必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估意见。
第九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本):
1.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2.产业化项目所含发明专利的证书及复印件,专利年费缴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3.发明专利项目产业化总结,主要包括技术应用范围、关键技术及主要性能、主要创新点、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作用、技术经济指标、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专利产品盈利能力;
4.项目产品实现销售财务清单;
5.项目研发投入清单。
五、补助标准
第十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标准如下:
1.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25%给予适当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与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相同实施内容的项目如果已经获得县财政资金补助的,其补助资金低于本项目补助资金的,应予以补足,已超过本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补助资金。
3.每家企业当年申报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跟踪、监督项目发展情况,帮扶企业如期完成申请书提出的产业化主要指标,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利产业化补助经费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并接受和配合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实施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现象,县科技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补助经费。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永嘉县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永政发〔201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