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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阅读:684次 日期:2017/08/08

公开征求对《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省信用办《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

部分内容摘取


“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名称、法人和自然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处罚(移送)文号、处罚(移送)时间、处罚(移送)事由、处罚(移送)依据等信息。

第五条 “黑名单”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质监局、各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和报送工作。

第八条 省局质量处负责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制定、黑名单管理和对外发布等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质量失信“黑名单”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稽查总队、纤维检验局负责收集本级“黑名单”资料,向质量处提交“黑名单”资料。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报送与公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以及检验、计量校准或认证服务机构,各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须书面预告知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被告知者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审核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自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送达被告知者15日后,未收到被告知者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无法书面预告知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可在当地官方网站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10日后视为无异议。


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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