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正式走上法治轨道。
《办法》是在原有的《南昌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基础上,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借鉴上海、南京、杭州、长春等地的立法经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通过采取广泛征求意见、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办法》明确了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称排水主管部门。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雨污分流不到位问题,《办法》设置了对雨污分流及改造的规定,从排放雨水和排放污水两方面明确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以及办理排水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增加了排水户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放水质达标的规定。
目前南昌市城区共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8座,均执行一级A出水标准,其中市本级6座,总规模为144万吨/日,约占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城区2座,总规模为10.5万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