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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务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调整

阅读:1783次 日期:2022/02/14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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