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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发布《制鞋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阅读:1035次 日期:2019/08/13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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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与设备:
1、色谱仪、2、污水流量计、 3、恶臭检测仪、
4、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6、空气悬浮物颗粒监测仪、 7、二氧化硫检测仪、
8、大气污染物分析仪、 9、胶粘剂甲醛测定仪、
10、烟气监测系统、 11、污水COD在线监测系统、
13、废水处理设备 14、污水处理多参数检测仪;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制鞋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全厂废水(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排放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污染物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污染物,pH 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废水污染物,雨水仅对化学需氧量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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