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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发布《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阅读:1606次 日期:2020/05/07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三类污 染物的治理工程,可作为燃煤工业锅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以及环境监理的技术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27869 电袋复合除尘器》、《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78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JB/T 5909 电除尘器用瓷绝缘子》、《JB/T 12593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等。
污染物来源
燃煤工业锅炉的烟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煤燃烧过程,包括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烟气 污染物的初始排放浓度与燃料品质、燃料成分、锅炉炉型、锅炉负荷等密切相关。本标准主 要针对 SO2、NOx、颗粒物的治理提出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前,应优先考虑采取源头控制、协同减排、清洁燃烧等技 术降低锅炉烟气中污染物的初始浓度。 烟气经治理后 SO2、NOx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浓度应满足排放限值和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中对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的设计脱除效率应根据污染物入口浓度、排放限值、排放总量等数据综合考 虑后确定,并应留有裕量。
新建项目的烟气治理工程应和锅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1.5 治理工程宜设置计量装置对各种物料的消耗量进行计量。
工程运行时产生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暂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其贮存场的建设和使 用应符合 GB 18597 或 GB 18599 的相关要求。
烟气排放自动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设置和运行维护应符合 HJ 75、HJ 76 的规定。
烟气治理工程需要对锅炉本体进行改造时,其设计及施工要符合 GB 50041 和 TSG G0001 标准的要求。
工程构成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由 SO2、NOx和颗粒物治理系统的主体工程、公用系统、辅助 工程等构成。
SO2治理系统主体工程包括吸收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等;NOX治 理系统主体工程包括还原剂系统、反应系统等;颗粒物治理系统主体工程包括除尘器、卸 输灰系统等。
公用系统包括工艺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蒸汽系统等。
辅助工程包括电气与控制、建筑与结构、在线监测、消防和给排水、暖通等。
除尘器本体
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本体一般均位于锅炉引 风机的上游,为负压布置。
湿式电除尘位于湿法烟气脱硫的下游,宜正压布置。湿式电除尘按布置形式可分 为一体式和分体式,按结构形式分为立式和卧式。
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联锁保护、报警、历史数据保存与查询等功能,主要参数的历 史运行数据及曲线的保存时间应满足要求。 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应能对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控制与监视。
控制系统宜对除尘器阻力、反应器阻力、料位、液位、浓度、pH 值、排放浓度、除 雾器冲洗、袋式除尘器清灰等关键工艺控制参数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

标签: 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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