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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私装循环水泵窃热行为或将负刑责

阅读:885次 日期:2017/12/05

  私加循环泵被发现,拆掉就万事大吉了?昨日,从市供热办获悉,根据市住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加装循环泵等7种窃热行为,按照窃热“价值”或被追刑事责任。

  据介绍,供热管道中要有足够的水量保持正常运行,一旦失水过多会导致供热系统亏水或者气塞,影响供热温度,严重甚至会造成锅炉重大安全事故。大量补水产生的费用也会给供热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通告》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居民私装循环水泵窃热行为或将负刑责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对于有直接证据证明盗取热能、热水时间和价值的,将按照直接证据认定。对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则按照以下方法认定:如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热能的,盗热时间按照建筑物建成时间和供热管线建成时间两者中较晚的年限计算,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用热建筑使用面积乘以当年热费标准计算。对于擅自加装循环水泵的,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热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热量减去同类房屋平均用热量的差值,与物价部门颁布当年计量热价乘积进行计算。公安部门按照窃热“价值”或将追究窃热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种行为被视为窃热

  1.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2.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4.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7.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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