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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能否得到法律保障?

阅读:1458次 日期:2019/07/29

2019年7月,2件大事牢牢吸引住废塑料人的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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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从此以后,有关垃圾分类的内容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不仅拷问灵魂,还频频喜提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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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固废法》)公布,又一轮征求意见中。

《固废法》对再生资源回收到底有多重视?

从目前《固废法》的条款看,对于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法律给予了基本保障,见下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用地。

但是,对于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及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回收设施目前的条文中基本没有涉及。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

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再生资源的回收一直以来以市场行为为主导,再生资源的回收设施被当作“城市的伤疤”。如果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没有法律的保障,“城市的伤疤”会被清理掉,资源的回收由谁来做?

生活垃圾被高度重视,后续处理任重道远

《固废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是我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法律保障。同时,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条例及实施方案都是以《固废法》为根据,结合实际而制定。

从《固废法》最新发布的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从一节升格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原来固废法制定阶段,生活垃圾主要作为一种影响市容环境的因素,由环卫部门管理。我国每年的生活垃圾增加量很大,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到了需要高度重视的程度,必须作为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管。此次修订草案就把生活垃圾作为专章进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表示,大量的生活垃圾全部填埋或焚烧的环境代价很大,如果进行分类后,可以按照不同垃圾的特点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后续处理也会更经济、可行。

垃圾分类只是垃圾处理的前端,分类的目的应该是更有针对性的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如果法律只保障分类制度而不保障后端的处理和再利用,那就有些舍本求末了。

为此固废法修改中建议: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纳入城市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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