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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获批

阅读:1663次 日期:2020/12/29

27日,经过会议审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条例随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修改的条例表决稿,新增了诸多条款。新增条款规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门,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条例同时规定,下列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二)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 (三)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志、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促进智能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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