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生产废水经不同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排污许可证能否设置2个排放口?
近日,有企业者就“不同生产废水经不同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污许可证能否设置2个排放口?”这一问题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问。
详情如下:
昵称:企业申请者
留言日期:2021-10-22
主题:不同生产废水经不同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污许可证能否设置2个排放口?
内容:
我公司有两类生产废水(打磨废水、阳极氧化废水),水质差别非常大,排放的水量均较大。根据前后报批的环评文件,这两类废水分别经不同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的废水处理工艺)后,排放执行不同的标准。现申请排污许可证,考虑到两类废水处理设施距离较远且合并排放较困难,以及后续的自行监测频次、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两类生产废水能否分开设置为2排放口?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2021-10-22
答复时间:2021-10-27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